宗鏡錄卷第七十一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心不孤起。託境而方生。還有不仗境質起
不。 答。有。護法菩薩云。心生不必有本質。正
義者。若疏所緣緣。有無不定。不假本質。心亦
得生唯識之境。若親相分。若待外質方生。慈
恩云。良恐理乖唯識。若第八第六有無不定。
即如八識緣境時。前五第七定有本質。第八
若緣他人扶塵根并異界器。及定果色時。即
有本質。若緣自三境者。唯是親變親緣。即無
本質。第六若緣現在十八界時。可有本質。若
緣過去十八界。或緣無體法時。將何為質。故
知六八所仗本質。有無不定。若定果色。有變
有化。言有變者。託質即有本質。言有化者。是
離質。或有緣他起者。即有變之義。即託他
為質。自變影像。如攪長河為酥酪。變大地為
黃金。此皆有本質。或有定力生者。即有化之
義。即離質化。無而忽有。如虛空華。化出樓臺
七寶等事。此皆從定心離質而化。應作四句。
分別本質相分三境有無。一有本質相分。是
實性境。即前五識。及明了意識初念。并少分
獨頭意識是。二有本質相分。是假。即有質獨
影。及帶質境是。三無質相分。是假。即無質獨
影是。四無質相分。是實性境。即第八心王緣
三境。及本智緣如是。又別行鈔云。所緣緣者。
謂是心之所慮處故。名為所緣。只此所緣境。
又有牽心令生。是心之所託故。復說名緣。即
所緣為緣。名所緣緣。緣是體。所緣是用。六識
之中。所緣即緣。持業釋也。今先立正義者。汝
鞠多師。不解我大乘所緣緣義。只如我大乘
言。是帶已相者。帶與已相各有二義。言帶有
二義者。一者挾帶。即能緣心親挾境體而緣。
二者變帶。即能緣心變起相分而緣。已相亦
有二義。一體相名相。二相狀名相。且初挾帶
體相者。根本智緣真如。是挾帶體相而緣。是
所緣緣。乃至內二分相緣。及自證分緣見分。
亦是挾帶體相。名所緣緣。謂能緣心。親挾帶
內二分見相也。二變帶相狀相者。有兩解不
同。初龍興鈔主云。即有漏心心所。及無漏後
得智見分。緣境之時。變相而緣。不簡有質無
質。皆是變帶名帶。相狀名相。為所緣緣也。第
二顯幽鈔云。八識見分緣自親相時。皆是挾
帶者。然雖多此說。理恐未然。若爾。即有三失。
一挾帶變帶無別失。親挾境體緣。名為挾帶。
變起相分而緣。名為變帶。今既呼相分為挾
帶。故知無別。二今古相違失。古時挾帶。有少
乖理。若於變帶。即乃無違。今言相分是挾帶。
古云變帶。豈不相違。三變帶唯緣本質失。豈
無質相分。非心變耶。今以理而推。但是相分。
非論有質無質。皆名變帶。若不變相分。直附
境體。即名挾帶。所以唐三藏。將挾帶。以救前
義。謂古大乘師。但明變帶也。次依論破小乘
所緣緣義。分二。初破正量部師。論主云。夫
五識所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
令能緣識託彼而生。汝正量部師。若言。所緣
緣義但有能生識之一義。不許能緣眼識帶
彼相起者。即應非是所緣緣。大乘量云。汝眼
識所緣緣是有法。應非眼識所緣緣。宗因云。
但有能生識一義故。同喻如眼識因緣。又返
立量破云。汝眼識因緣是有法。應是眼識所
緣緣。宗因云。但有能生一義故。如眼緣色時。
此中意云。古大乘師不說挾帶。即本智緣真
如時為所緣緣。義如有失。若正量部不許變
帶。即眼識緣色時。所緣緣義不成。次破經
部師者。論主云。汝經部師。將外和合假色作
所緣緣者。不然。設許汝眼識帶彼麤色相故。
許作所緣。亦不得名緣。以汝執假色無體故。
猶如眼識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
識。但名所緣。不得名緣。和合假色。亦復如是。
立量破云。汝和合麤色是有法。設為眼識所
緣非緣。宗因云。汝執是假無體故。同喻如
第二月故。觀所緣緣論偈云。和合於五識。設
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有
執云。和合麤色。雖即是假有。能成一一極微。
是其實有。各得為緣引生五識。又何不可。論
主破云。其和合色等能成極微。設許為緣。又
非所緣。以眼等識生。不帶彼極微相故。如眼
識生。不帶彼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
等五識。然眼等五識。即不能緣眼等五根。將
根為喻。立量云。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設
為五識緣非所緣。宗因云。五識生不帶彼相
故。同喻如五根。觀所緣緣論偈云。極微於五
識。設許非所緣。彼相分無故。猶如眼根等。若
十八部師義。已許帶彼相故。所以不破。今正
解者。疏云。謂若有法。是帶已相。所言有法者。
有兩解。初顯幽鈔解云。有法。即有體實法。揀
於假法。及遍計相無體法。但是所緣。不成緣。
夫為緣。須是有體實法。有力用。能牽生識。即
圓成依他起。是有體法。二龍興云。謂若有法
者。即依圓二性。以有體故。能牽於心。名之為
緣。不通無體。若是遍計。以無體故。但有所
緣。而非緣體。若是所緣。即體通有無。 問。遍計
所執。既也無體。不能生心。何得名為所緣。 答。
無體所緣。依有體緣生。於有體法上。妄增益
而有。非緣故。兩解之中。後解為正。 問。前解有
何過。 答。若前解有法。唯取實法為所緣者。然
先德雖多確此義。今略推徵。有三過失。一固
違疏文失。假法若非有體者。何以疏主將依
圓二性出百法體。以百法通假實故。今言假
法無體。豈不相違。二遍計無別失。依圓假法
既言無體。與遍計所執無體何別。論云。依圓
是有。遍計是無。豈不相違。三有法例不成失。
所緣緣體。論云。有法便言唯實。增上緣體。論
云。有法。何乃通假。即命根等。豈是實耶。若依
今明有法。通取三境假之與實。但名有法。盡
作所緣緣。於八識中分別。前五第八性境為
所緣緣。揀諸假法。及遍計所執。第七帶質境
為所緣緣。唯假非實。及簡遍計所執。第六意
識。緣於三境作所緣緣。通於假實。唯簡遍計
所執。更立量云。諸假相分是有法。定為能變
心親所緣緣。宗因云。法處有無門中影字攝
故。同喻如實定果色。遍計所執為異喻。或作
量云。帶質獨影是有法。是親所緣緣。宗因云。
影之差別故。同喻如性境。 問。實法有體名所
緣緣。假法無體。非所緣緣。 答。假法有二種。
一有體假。即依圓性中諸假法也。二無體假。
即遍計所執也。若我若法。空華兔角等。但簡
無體非所緣緣。不簡有體故。 問。若遍計所執
非所緣者。如何第六緣空華等時。亦有所緣
緣義。豈即有體耶。 答。但望自親相分為親所
緣緣。非望空華也。若是空華等。但於相分上。
妄執生華解。其體是無。若所變相分。其體
是有。得成所緣緣。 問。有何教說帶質獨影境
假相分。得為所緣緣。 答。其教極多。下約識分
別辯所緣緣。疏云。八於七有。七於八無。餘七
非八所仗質故。且如第七緣第八見分。豈非
帶質境作所緣緣。乃至疏云。第六於五無。餘
五於彼有。亦是帶質。境作所緣緣。又唯識論
云。親所緣緣。一切心生。決定皆有。離內所慮
託。必不能生。為證極多。不能繁引。 問。應一切
有體法。總是所緣緣。以是有法故。 答疏云。是
帶已相。須是能緣之心緣所緣時。帶起所緣
已相。此有體法。即是。所緣緣。餘不帶起已相
者。雖是有法。不為所緣緣。如眼識緣境時。所
帶起色。已相。此有體法。即是眼識家所緣緣。
餘不帶起已相者。雖是有法。不是眼識所緣
緣。眼識既爾。餘識亦然。帶與已相。各有二義。
且帶二義者。一者挾帶。即能緣心親附境體
而緣。二者變帶。即能緣心變起相分而緣。言
已相亦有二義。一體相相。二相狀相。若無分
別智緣真如。是挾帶體相而緣。是所緣緣。及
內二分相緣。并自證緣見分。是挾帶。若有漏
心心所見分。及無漏後得智。起見分緣境時。
即是變帶相狀而緣。是所緣緣。謂若有法。是
緣。是帶已相。是所緣。具此二義。名所緣緣義。
又簡法辯果者。先引慈恩徵云。緣生於誰。誰
帶已相。疏答云。心或相應。此辯所緣緣果也。
以所緣為緣。是因。生得心心所。是果。言心者。
即八識心王。言或相應者。即五十一心所。有
起有不起不定故。而言或也。即簡不立色。及
不相應無為等。為所緣緣。彼非心法。無緣慮
故。 問。親疏所緣緣中。於相分內。何者是實。
答。二俱不實。唯識鏡云。相見二分之中。見
分唯實。就相分中。真如是實。餘親疏相。皆非
是實。疏云。以疏所緣緣等。取親相。不即親
得。不為行相者。疏所緣緣。能緣之心。不親得
本質故。疏所緣不名行相。如前五識緣五塵
時。必託第八所變五塵為其本質。五識緣時。
但得自識所變相分。以此相分。必帶本質。緣
相分時。疏緣本質故。疏所緣不即親得。不名
行相。五識相分各望自識。依他中假。攝假從
實。無心外境。故名唯識。其本質境。望於能變
第八識體。本質之境。亦非實有故。親疏二境
皆不實也。夫所緣緣義者。大小雖通。疏親莫
辯。親則挾帶逼附而起。如鉗取物。似日舒光。
親照親持。體不相離。疏則變帶仗託附影而
起。緣似質之狀。離相分之親。體不相收。內生
慮託。若如是了達。親疏不濫。方知心外無境。
見法是心。或愚暗不分。則心境宛爾。深窮緣
性。始蕩情塵。細達見原。方明佛旨。四增上緣
者。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
則成增上緣義。釋云。謂若有法。亦是有體。此
簡所執。有勝勢用者。謂為勝義。即有為無為
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能
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緣緣故。或
順或違者。顯與順違俱能為緣。與後生異法
為緣。非前滅法。謂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
違。亦是此緣故。 問。增上緣約逆順有力無
力。都有幾種。 答。古釋有四種。夫增上緣者。
即簡遍計所執是無體法。須是有體法。得為
增上緣。即是依圓二性。皆是有體法。為增上
緣義。若無體法。即是我法等。全無體故。從妄
執生。非增上緣。一順。如水土。與青草等順增
上緣。六波羅蜜行為佛果。為順增上緣。受取
二支。與五果種子為順增上緣。二違。即如霜
雹。與青草作違增上緣。又如智。與惑作違增上
緣。即一念間智起時。惑便斷。即知一念有二
增上。一念正與惑作違增上。便與二空理作
順增上。三有力增上。亦名親增上。如五根發
生五識等。四無力增上。即此人五根。望彼人
五識。是無力增上。亦名疏增上。如燈焰正生
時。一切大地等法不礙此焰生。名疏增上。但
取不障礙義邊。名增上緣。 問。因緣與緣起。
二義同別。 答。古德云。因緣者。隨。俗差別。
即。是因緣相望。顯無自性義。正是俗諦體也。
緣。起者。順。性無分別。即。是相即相融。顯平等
義。正。順第一義諦體也。 問。染淨諸法。有因
有緣。因親緣疏。成其二義。緣義已顯。因理如
何。廣略備陳。都有幾種。 答。經論共立。有六
因十因。且六因者。一能作因。除自。餘能作者。
除自體外。餘一切法。不障有為法生。總名能
作因。因是一切有為無為法。是體。體上有能
作之用。能作即因。持業釋。持即任持。業即業
用。因是體。能作是用。攝用歸體。名持業釋。二
俱有因。俱有互為果。心。於心隨轉。俱時。而有。
果與因俱。名俱有因。互為果者。有三。一四
大種。互為俱有因。互為士用果。二如能相所
相法。能相為因。所相為果。所相為因。能相為
果。三心心所法。心王為因。心所為果。心所為
因。心王為果。三同類因。即因似果。果似因。
如染性五蘊中。色蘊能引色蘊。色蘊引餘四
蘊。四蘊引色蘊。雖心色不同。同是染性故。四
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即心王心所具五
義。一同一所依根。二同一所緣境。三同一時。
四同一事。五。同一行相。具足五義。名相應。相
應之因。且如心所引起心王時。心王是相應
法。是果。即勝。心所是因。即劣。依主釋也。五
遍行因為同地染因。即十一遍使。遍行即因。
遍行即十一遍使。是體上有遍行五部為因
之用。持業釋也。六異熟因。有漏善不善業為
異熟因。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熟即因。因即
善不善業。是體上有異熟之用。持業釋也。十
因者。瑜伽論云。五明中。諸佛語言名內明。云
何內明。論云。顯示正因果相。謂有十種因。當
知建立無顛倒因。攝一切因。或為雜染。或為
清淨。或為世間彼彼稼穡等無記法轉。云何
十因。一隨說因。謂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
先。故說。是名彼諸法隨說因。二觀待因。觀
待此故。此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
彼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親待
業。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三牽引
因。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四攝受因。
除種子外所餘諸緣。名攝受因。五生起因。即
諸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六引發因。即初
種子所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
因。七定異因。種種異類。各別因緣。名定異因。
八同事因。從隨說因。至定異因。如是諸因總
攝為一。名同事因。九相違因。於所生法能障
礙因。名相違因。十不相違因。此障礙因若闕
若離。名不相違因。此一切因。二因所攝。一能
生因。二方便因。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
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當知此中
若能生因。是名因緣。若方便因。是增上緣。若
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心法說。由
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所緣
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是故當知。等無間
緣及所緣緣。攝受因攝。 問。一心建立。已具
因緣。因緣所感。必有其果。所以法華經。云。如
是因。如是緣。如是果。如是報。其果有幾種。各
依何處而得。 答。凡聖通論。略有五種。識論
云。一者異熟果。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
相續異熟生無記。釋云。有漏善者。簡無漏善。
自相續者。簡他身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
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為總攝彼。故言異熟
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是無記故。此位稍長。
至金剛心。頓通三乘無學。一真異熟。即第八
識。二異熟生。即前六識。成本識亦名異熟生
故。從自異熟種子而生起故。若前六識。從真
異熟識生起故。亦名異熟生。是一分心心所。
緣境。昧劣不明利。不熏解心種故。是無記
性。異熟有四。一異時而熟。異。謂是別異。屬因。
熟。謂成熟。是果。異因居過去。熟果即現在。故
名異熟。二異性而熟。過去修異因。因五戒十
戒等業。所招。天人總別報異熟果。若因十不
善惡業。所招三塗不善總別報異熟果。總無
記性。三異類而熟。造異類業。受異類生。五趣
各別。四異聖而熟。謂異熟果。依分別二障種
上。有趣生差別功用故。聖人已無。八識之中。
唯第八具三義。一遍。簡前五識。二相續。簡第
六。三業招。簡第七。二等流果者。等。謂平等。流。
謂流類。等流不同。有二。一真等流。為善不善
無記三性為因。所引同類果。故名等流果。如
第八識中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行果。果與
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行。色種子生色
現行。有漏種生有漏現行。無漏種生無漏現
行。名等流者。是流類義。二假等流者。前生
令他命短。今生自身亦命短。是先殺業同類
果故。依所招總報第八識有短長。名假等流。
理實是增上果。但取殺他。令他命短。今生自
命亦短。有相似義故。假名等流。實是善惡感
無記果。三增上果者。增勝殊上。但除四果外。
餘一切所得果者。皆是此增上緣果收。此增
上果最廣。如四緣中增上緣。五見中邪見。不
簡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但有所得果。於前四
果中所不攝。皆是增上果中收。此有二種。一
與力增上果。如外器能受用順益義故。二不
與力增上果。如他人金帛妻子等。復有二種。
一順。如眼識得明緣。二違。如遇暗相等。四士
用果者。謂諸作者。餘諸器等成辦種種事業。
名士用果。瑜伽論云。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
一切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士農商賈。書
算占卜等事。由此士夫之用。成辦諸稼穡財
利等果。名士用果。 問。於八識中。一一識如
何各具四果。 答。古釋云。且如眼識。從種生
現。是等流果。眼根為所依故。名增上果。眼識
作意警心。為士用果。或眼識能緣實色等。
亦士用果。眼根是第八親相分故。亦異熟果。
耳等四識。亦皆例此。若第六識種生現。是等
流果。前念意根為能引。或能引前五識。故增
上果。又能緣三世內外。境等用名士用果。
能造當來總別報。名異熟果。約與異熟為因
故。名異熟果。若第七識種生現等流果。前念
第七與後念為所依。即增上果。內能緣第八
見分為我。即士用果。能與真異熟識為所依
故。名異熟果。若八識種生現。名等流。與第七
為所依故。是增上果。能緣三境。及持種受熏。
名士用果。當體是真異熟故。五離繫果者。唯
聖人。非凡夫得。瑜伽顯揚等論皆云。異生以
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唯識
論云。離繫果。謂無漏道斷障。證得無漏法故。
若本智與真如合時。是離繫果攝。若後得緣
真如時。是士用果攝。 問。六因能感幾果。 答。
六因總威五果。能作因。感增上果。相應俱有
二因。得士用果。同類遍行二因。得等流果。異
熟因。感異熟果。五離繫果。以擇滅無為為體。
體是無漏。能斷道之所證得名離繫果。 問。相
應俱有。二因何別。 答。相應唯心心所法。俱有。
即通色通心。得士用果者。緣二種因。各於所
得果。有士夫力用。名同體別。 問。同類遍行。二
因何別。 答。同類。遍三性。通有漏無漏。遍行。唯
染污別也。二種因所得之果。皆似於因。名等
流果也。夫四緣六因十因五果者。收盡凡聖
之道。能成教法之門。闕之則一法不圓。昧之
則終為外道。且四緣者。因緣。則於有為之門。
親辦自果。無問則為開導之義。萬有咸生。所
緣則具慮託而方成。約親疏而俱立。增上。則
有勝勢力。不障他緣。六因者。能作因。則業用
成辦。俱有因。則更互同時。同類因。初後相似。
相應因。則決定一緣。遍行因。則同其染類。異
熟因。則成熟後果。十因者。隨說因。為諸法先
導之門。觀待因。了現得作用之事。牽引因。則
令成自果。攝受因。則能攝萬緣。生起因。令萬
類能生。引發因。使諸果成辦。定異因。則種類
各別。同事因。則體總一如。相違因。能起障礙
之門。不違因。隨順。緣生之理。五果者。異熟果。
則因生果熟。異時而成。等流。則因果性同。流
類無濫。增上。則力用殊勝。能助他緣。士用。則
功業所成。能獲財利。離繫。則斷障證真。超諸
漏縛。總攝如上。因緣。報成五果。咸歸真異熟
第八識中。斯異熟果門。於異時而熟。若起一
念善。如將甜種子下於肥田內。或生一念惡。
似植苦種子下向瘦田中。以水土因緣時節
際會。則抽芽布葉次第而生。華發果成積漸
而熟。此染淨種子。異熟亦然。若作善因。下人
天之樂種。或興惡行。生四趣之惡田。靡起善
惡因。終無苦樂報。不下麤好種。豈有華果
生。故知因果相酬。唯識變定。如鏡現像。似影
隨形。無有影而不隨形。無有鏡而不現像。斯
則無有作而不受報。無有果而不酬因。法爾
如然。世所共悉。唯有不作者。業果定難羈。但
了一心宗。者緣皆頓息。是以了唯識理。無所
用心。終不妄興三界業果。以唯識變定故。懼
業之人方能信受。如前定錄云。昔韓公滉之
在中書也。嘗召一吏。不時而至。怒將鞭之。吏
曰。某別有所屬。不得遽至。晉公曰。宰相之吏。
更屬何人。吏曰。某不幸。兼屬陰官。晉公以為
不誠。怒曰。既屬陰司。有何所主。吏曰。某所
主。三品已上食料。晉公曰。若然。某明日當以
何食。吏曰。此雖細事。不可顯言。乞疏於紙。過
後為驗。乃如之。而繫其吏。明旦遽有詔命。既
對。適遇。太官進食。糕糜一器。上以其半賜晉
公。晉公食之美。又以賜之。既退而腹脹。歸于
私第。召醫視之。曰。食物所壅。宜服少橘皮湯。
至夜可飲漿水。明旦疾愈。思前吏言。召之。視
其書云。明晨。相公只食一飣半糕糜。橘皮湯
一碗漿水一甌。則皆如其言。公固復問。人間
之食皆有籍耶。答曰。三品已上。日支。五品已
上。有權者。旬支。無則月支。凡六品至一命。皆
季支。其不食祿者。年支耳。故知飲啄有分。豐
儉無差。所謂玉食錦袍。鶉衣藜藿。席門金屋。
千駟一瓢。皆因最初一念而造。心跡纔現。果
報難逃。以過去善惡為因。現今苦樂為果。絲
毫匪濫。孰能免之。猶響之應聲。影之隨形。此
必然之理也。唯除悟道。定力所排。若處世
幻之中。焉有能脫之者。所以經偈云。假使
百千劫。所作業不忘。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
受。所以財命論云。貧者無立錐之地。刀彝
則田逾萬頃。餓者無擔石之儲。李衡則木號
千奴。故史記。楚相孫叔敖。盡忠於國。及身死。
其子貧無立錐之地。漢書云。刀彝。歷官尚書
郎。不隨德行。種植為務。有田萬頃。奴婢千人。
魏志云。華歆。效官。清貧。家無擔石之儲。晉書
云。李衡植橘千株。號為木奴千頭。又不但貧
富唯識變定。壽命亦然。以先心所作慈殺之
因。今定受後報脩短之果。非干今身善惡之
行。故云。無禮必斃。跖何事而獨壽。行善則吉。
託何事而早終。如莊子云。盜跖。從卒九千。橫
行天下。侵暴諸侯。而其壽考。論語疏云。項
託七歲為孔子之師。而少殀焉。
宗鏡錄卷第七十一
       戊申歲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1 T48n2016_p0811c09
2 T48n2016_p0811c10
3 T48n2016_p0811c11
4 T48n2016_p0811c12
5 T48n2016_p0811c13
6 T48n2016_p0811c14
7 T48n2016_p0811c15
8 T48n2016_p0811c16
9 T48n2016_p0811c17
10 T48n2016_p0811c18
11 T48n2016_p0811c19
12 T48n2016_p0811c20
13 T48n2016_p0811c21
14 T48n2016_p0811c22
15 T48n2016_p0811c23
16 T48n2016_p0811c24
17 T48n2016_p0811c25
18 T48n2016_p0811c26
19 T48n2016_p0811c27
20 T48n2016_p0811c28
21 T48n2016_p0811c29
22 T48n2016_p0812a01
23 T48n2016_p0812a02
24 T48n2016_p0812a03
25 T48n2016_p0812a04
26 T48n2016_p0812a05
27 T48n2016_p0812a06
28 T48n2016_p0812a07
29 T48n2016_p0812a08
30 T48n2016_p0812a09
31 T48n2016_p0812a10
32 T48n2016_p0812a11
33 T48n2016_p0812a12
34 T48n2016_p0812a13
35 T48n2016_p0812a14
36 T48n2016_p0812a15
37 T48n2016_p0812a16
38 T48n2016_p0812a17
39 T48n2016_p0812a18
40 T48n2016_p0812a19
41 T48n2016_p0812a20
42 T48n2016_p0812a21
43 T48n2016_p0812a22
44 T48n2016_p0812a23
45 T48n2016_p0812a24
46 T48n2016_p0812a25
47 T48n2016_p0812a26
48 T48n2016_p0812a27
49 T48n2016_p0812a28
50 T48n2016_p0812a29
51 T48n2016_p0812b01
52 T48n2016_p0812b02
53 T48n2016_p0812b03
54 T48n2016_p0812b04
55 T48n2016_p0812b05
56 T48n2016_p0812b06
57 T48n2016_p0812b07
58 T48n2016_p0812b08
59 T48n2016_p0812b09
60 T48n2016_p0812b10
61 T48n2016_p0812b11
62 T48n2016_p0812b12
63 T48n2016_p0812b13
64 T48n2016_p0812b14
65 T48n2016_p0812b15
66 T48n2016_p0812b16
67 T48n2016_p0812b17
68 T48n2016_p0812b18
69 T48n2016_p0812b19
70 T48n2016_p0812b20
71 T48n2016_p0812b21
72 T48n2016_p0812b22
73 T48n2016_p0812b23
74 T48n2016_p0812b24
75 T48n2016_p0812b25
76 T48n2016_p0812b26
77 T48n2016_p0812b27
78 T48n2016_p0812b28
79 T48n2016_p0812b29
80 T48n2016_p0812c01
81 T48n2016_p0812c02
82 T48n2016_p0812c03
83 T48n2016_p0812c04
84 T48n2016_p0812c05
85 T48n2016_p0812c06
86 T48n2016_p0812c07
87 T48n2016_p0812c08
88 T48n2016_p0812c09
89 T48n2016_p0812c10
90 T48n2016_p0812c11
91 T48n2016_p0812c12
92 T48n2016_p0812c13
93 T48n2016_p0812c14
94 T48n2016_p0812c15
95 T48n2016_p0812c16
96 T48n2016_p0812c17
97 T48n2016_p0812c18
98 T48n2016_p0812c19
99 T48n2016_p0812c20
100 T48n2016_p0812c21
101 T48n2016_p0812c22
102 T48n2016_p0812c23
103 T48n2016_p0812c24
104 T48n2016_p0812c25
105 T48n2016_p0812c26
106 T48n2016_p0812c27
107 T48n2016_p0812c28
108 T48n2016_p0812c29
109 T48n2016_p0813a01
110 T48n2016_p0813a02
111 T48n2016_p0813a03
112 T48n2016_p0813a04
113 T48n2016_p0813a05
114 T48n2016_p0813a06
115 T48n2016_p0813a07
116 T48n2016_p0813a08
117 T48n2016_p0813a09
118 T48n2016_p0813a10
119 T48n2016_p0813a11
120 T48n2016_p0813a12
121 T48n2016_p0813a13
122 T48n2016_p0813a14
123 T48n2016_p0813a15
124 T48n2016_p0813a16
125 T48n2016_p0813a17
126 T48n2016_p0813a18
127 T48n2016_p0813a19
128 T48n2016_p0813a20
129 T48n2016_p0813a21
130 T48n2016_p0813a22
131 T48n2016_p0813a23
132 T48n2016_p0813a24
133 T48n2016_p0813a25
134 T48n2016_p0813a26
135 T48n2016_p0813a27
136 T48n2016_p0813a28
137 T48n2016_p0813a29
138 T48n2016_p0813b01
139 T48n2016_p0813b02
140 T48n2016_p0813b03
141 T48n2016_p0813b04
142 T48n2016_p0813b05
143 T48n2016_p0813b06
144 T48n2016_p0813b07
145 T48n2016_p0813b08
146 T48n2016_p0813b09
147 T48n2016_p0813b10
148 T48n2016_p0813b11
149 T48n2016_p0813b12
150 T48n2016_p0813b13
151 T48n2016_p0813b14
152 T48n2016_p0813b15
153 T48n2016_p0813b16
154 T48n2016_p0813b17
155 T48n2016_p0813b18
156 T48n2016_p0813b19
157 T48n2016_p0813b20
158 T48n2016_p0813b21
159 T48n2016_p0813b22
160 T48n2016_p0813b23
161 T48n2016_p0813b24
162 T48n2016_p0813b25
163 T48n2016_p0813b26
164 T48n2016_p0813b27
165 T48n2016_p0813b28
166 T48n2016_p0813b29
167 T48n2016_p0813c01
168 T48n2016_p0813c02
169 T48n2016_p0813c03
170 T48n2016_p0813c04
171 T48n2016_p0813c05
172 T48n2016_p0813c06
173 T48n2016_p0813c07
174 T48n2016_p0813c08
175 T48n2016_p0813c09
176 T48n2016_p0813c10
177 T48n2016_p0813c11
178 T48n2016_p0813c12
179 T48n2016_p0813c13
180 T48n2016_p0813c14
181 T48n2016_p0813c15
182 T48n2016_p0813c16
183 T48n2016_p0813c17
184 T48n2016_p0813c18
185 T48n2016_p0813c19
186 T48n2016_p0813c20
187 T48n2016_p0813c21
188 T48n2016_p0813c22
189 T48n2016_p0813c23
190 T48n2016_p0813c24
191 T48n2016_p0813c25
192 T48n2016_p0813c26
193 T48n2016_p0813c27
194 T48n2016_p0813c28
195 T48n2016_p0813c29
196 T48n2016_p0814a01
197 T48n2016_p0814a02
198 T48n2016_p0814a03
199 T48n2016_p0814a04
200 T48n2016_p0814a05
201 T48n2016_p0814a06
202 T48n2016_p0814a07
203 T48n2016_p0814a08
204 T48n2016_p0814a09
205 T48n2016_p0814a10
206 T48n2016_p0814a11
207 T48n2016_p0814a12
208 T48n2016_p0814a13
209 T48n2016_p0814a14
210 T48n2016_p0814a15
211 T48n2016_p0814a16
212 T48n2016_p0814a17
213 T48n2016_p0814a18
214 T48n2016_p0814a19
215 T48n2016_p0814a20
216 T48n2016_p0814a21
217 T48n2016_p0814a22
218 T48n2016_p0814a23
219 T48n2016_p0814a24
220 T48n2016_p0814a25
221 T48n2016_p0814a26
222 T48n2016_p0814a27
223 T48n2016_p0814a28
224 T48n2016_p0814a29
225 T48n2016_p0814b01
226 T48n2016_p0814b02
227 T48n2016_p0814b03
228 T48n2016_p0814b04
229 T48n2016_p0814b05
230 T48n2016_p0814b06
231 T48n2016_p0814b07
232 T48n2016_p0814b08
233 T48n2016_p0814b09
234 T48n2016_p0814b10
235 T48n2016_p0814b11
236 T48n2016_p0814b12
237 T48n2016_p0814b13
238 T48n2016_p0814b14
239 T48n2016_p0814b15
240 T48n2016_p0814b16
241 T48n2016_p0814b17
242 T48n2016_p0814b18
243 T48n2016_p0814b19
244 T48n2016_p0814b20
245 T48n2016_p0814b21
246 T48n2016_p0814b22
247 T48n2016_p0814b23
248 T48n2016_p0814b24
249 T48n2016_p0814b25
250 T48n2016_p0814b26
251 T48n2016_p0814b27
252 T48n2016_p0814b28
253 T48n2016_p0814b29
254 T48n2016_p0814c01
255 T48n2016_p0814c02
256 T48n2016_p0814c03
257 T48n2016_p0814c04
258 T48n2016_p0814c05
259 T48n2016_p0814c06
260 T48n2016_p0814c07
261 T48n2016_p0814c08
262 T48n2016_p0814c09
263 T48n2016_p0814c10
264 T48n2016_p0814c11
265 T48n2016_p0814c12
266 T48n2016_p0814c13
267 T48n2016_p0814c14
268 T48n2016_p0814c15
269 T48n2016_p0814c16
270 T48n2016_p0814c17
271 T48n2016_p0814c18
272 T48n2016_p0814c19
273 T48n2016_p0814c20
274 T48n2016_p0814c21
275 T48n2016_p0814c22
276 T48n2016_p0814c23
277 T48n2016_p0814c24
278 T48n2016_p0814c25
279 T48n2016_p0814c26
280 T48n2016_p0814c27
281 T48n2016_p0814c28
282 T48n2016_p0814c29
283 T48n2016_p0815a01
284 T48n2016_p0815a02
285 T48n2016_p0815a03
286 T48n2016_p0815a04
287 T48n2016_p0815a05
288 T48n2016_p0815a06
289 T48n2016_p0815a07
290 T48n2016_p0815a08
291 T48n2016_p0815a09
292 T48n2016_p0815a10
293 T48n2016_p0815a11
294 T48n2016_p0815a12
295 T48n2016_p0815a13
296 T48n2016_p0815a14
297 T48n2016_p0815a15
298 T48n2016_p0815a16
299 T48n2016_p0815a17
300 T48n2016_p0815a18
301 T48n2016_p0815a19
302 T48n2016_p0815a20
303 T48n2016_p0815a21
304 T48n2016_p0815a22
305 T48n2016_p0815a23
306 T48n2016_p0815a24
307 T48n2016_p0815a25
308 T48n2016_p0815a26
309 T48n2016_p0815a27
310 T48n2016_p0815a28
311 T48n2016_p0815a29
312 T48n2016_p0815b01
313 T48n2016_p0815b02
314 T48n2016_p0815b03
315 T48n2016_p0815b04
316 T48n2016_p0815b05
317 T48n2016_p0815b06
318 T48n2016_p0815b07
319 T48n2016_p0815b08
320 T48n2016_p0815b09
321 T48n2016_p0815b10
322 T48n2016_p0815b11
323 T48n2016_p0815b12
324 T48n2016_p0815b13
325 T48n2016_p0815b14
326 T48n2016_p0815b15
327 T48n2016_p0815b16
328 T48n2016_p0815b17
329 T48n2016_p0815b18
330 T48n2016_p0815b19
331 T48n2016_p0815b20
332 T48n2016_p0815b21
333 T48n2016_p0815b22
334 T48n2016_p0815b23
335 T48n2016_p0815b24
336 T48n2016_p0815b25
337 T48n2016_p0815b26
338 T48n2016_p0815b27
339 T48n2016_p0815b28
340 T48n2016_p0815b29
341 T48n2016_p0815c01
342 T48n2016_p0815c02
343 T48n2016_p0815c03
344 T48n2016_p0815c04
345 T48n2016_p0815c05
346 T48n2016_p0815c06
347 T48n2016_p0815c07
348 T48n2016_p0815c08
349 T48n2016_p0815c09
350 T48n2016_p0815c10
351 T48n2016_p0815c11
352 T48n2016_p0815c12
353 T48n2016_p0815c13
354 T48n2016_p0815c14
355 T48n2016_p0815c15
356 T48n2016_p0815c16
357 T48n2016_p0815c17
358 T48n2016_p0815c18
359 T48n2016_p0815c19
360 T48n2016_p0815c20
361 T48n2016_p0815c21
362 T48n2016_p0815c22
363 T48n2016_p0815c23
364 T48n2016_p0815c24
365 T48n2016_p0815c25
366 T48n2016_p0815c26
367 T48n2016_p0815c27
368 T48n2016_p0815c28
369 T48n2016_p0815c29
370 T48n2016_p0816a01
371 T48n2016_p0816a02
372 T48n2016_p0816a03
373 T48n2016_p0816a04
374 T48n2016_p0816a05
375 T48n2016_p0816a06
376 T48n2016_p0816a07
377 T48n2016_p0816a08
378 T48n2016_p0816a09
379 T48n2016_p0816a10
380 T48n2016_p0816a11
381 T48n2016_p0816a12
382 T48n2016_p0816a13
383 T48n2016_p0816a14
384 T48n2016_p0816a15
385 T48n2016_p0816a16
386 T48n2016_p0816a17
387 T48n2016_p0816a18
388 T48n2016_p0816a19
389 T48n2016_p0816a20
390 T48n2016_p0816a21
391 T48n2016_p0816a22
392 T48n2016_p0816a23
393 T48n2016_p0816a24
394 T48n2016_p0816a25

 

 

 

 

 

          網頁版大藏經之資料來源: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以下是資料來源的相關訊息:

【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四十八冊 No. 2016《宗鏡錄》CBETA 電子佛典 V1.27 普及版

# Taisho Tripitaka Vol. 48, No. 2016 宗鏡錄, CBETA Chinese Electronic Tripitaka V1.27, Normalized Version

=========================================================================

宗鏡錄卷第七十一

本經佛學辭彙一覽(共 224 條)

一切有為

一切法

一心

一如

一行

一念

一法

一真

一異

一極

七有

七識

七寶

二因

二如

二空

二義

二障

二觀

八識

八識心王

十一遍使

十八界

十因

三心

三世

三有

三性

三界

三乘

三塗

三業

三境

三藏

凡夫

大乘

大種

小乘

五戒

五見

五明

五品

五根

五部

五塵

五趣

五識

五蘊

內明

六因

六波羅蜜

六識

分別

天人

引果

心心

心王

心宗

心所

心法

心緣

方便

世間

古德

四果

四緣

外道

平等

本識

正因

生因

名相

因果

因緣

妄執

如是果

如是報

如是緣

如實

有作

有所得

有法

有為

有為法

有相

有無

有漏

自性

自相

自證

自證分

色相

色蘊

行果

行相

佛果

作意

作業

別報

即離

邪見

依止

依他

依圓

定力

定異

所作

所緣

所緣緣

果報

波羅蜜

法名

法處

法華

法爾

法體

金剛

金剛心

非情

俗智

俗諦

前念

後念

後得智

後報

染污

相分

相即

相應

唐三藏

差別

根本智

真如

假名

假有

假色

假法

唯心

唯識

教法

殺業

清淨

牽引因

現行

異生

異時而熟

異熟

異熟生

異熟因

異熟果

異熟識

眼根

眼識

第一義

第一義諦

第七識

第八識

第六識

勝義

惡因

惡行

惡業

無自性

無為

無為法

無記

無記法

無間

無漏

無漏法

無漏道

無緣

無學

等無間緣

善因

善法

善惡

善業

菩薩

虛空

圓成

意根

意識

慈恩

業果

滅法

煩惱

瑜伽

當來

經部

經論

聖人

過去

遍行

遍行因

壽命

實有

實性

漏縛

種子

增上

增上緣

慧日

緣心

緣生

緣起

緣緣

諸佛

諸法

擇滅

獨頭意識

親緣

隨順

禪師

總別

離相

離繫果

識心

識變

顛倒

攝受

護法

顯示

體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