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二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緣品第一之餘
復次此中或有異意。謂以剎那如是緣性
可成於果。雖非相續此無過失。是故頌言。
 非有亦非無  緣義和合爾
釋曰。所言無者。如兔角等。緣亦何無。此中意
者。如前說性。此不可說不可伺察。謂以彼因
於分位中不能取故。所言有者。諸緣於何性
而有所說。是中無有少法而可施作。若有彼
因及作用事。如上所說。此即為有如是果緣。
其義顯明。如瓶燈等。此應思擇。此中決定。若
有所離。即無所有亦非無有緣不和合故。如
所說果或果分位彼三種功用能所性極成。
彼若緣異即無功用。所施作故。此說顯明。彼
有所生此無所離。此說義成。此中無有少法
不生及非有性如量增廣體不生故。以無生
法而可增故。若諸緣有體性。即不和合生。此
中無功用體性止遣。其有如是有性者。有人
謂於彼無功用不和合體性中亦有所成。如
癡等體性。或量中減少。或生中減少。非壞因
而有。非常因而有。如瓶決定離別異性。或
彼境界智生。其理應思。若對治法起。即能遣
除冥暗。若彼二種決定為有者。於境界智中
即不成就。以世俗諦中。譬如燈等及瓶生因
有所成故。是故應知。亦無所離。或有人言非
有非非有。生時緣成故。謂以生時有作用性
所發起故。此中雖有亦復不成決定生性。彼
有即是增上所作。是故頌言。
 諸法無自性  非有亦非無
釋曰。謂以生時種類所作或有或無。後亦如
是。不離有性無性或有所得。如是有諸緣論
中說是相。非不有故。如兔角等。亦有說相。此
有說相即世俗諦。非勝義諦。能成彼果說名
因緣。然彼亦無諸法不有亦非不有。若其不
有即無法可成。若爾云何有此能成之因而
得和合。有若不成與成相違。無即決定。不成
無。彼有性生故。譬如兔角亦有亦無決定不
成。於一法中相違自性。本不生故。二俱有過。
以如是因成如是果。豈得和合。若或於彼心
心所法而有取著。此即說為所緣緣法。如是
決定彼不和合。若勝義諦中如是眼識等有
法可說。彼法生時無言說性。是故此中非所
緣法而得和合。若有所說彼即相違。無亦相
違。若有所緣。應知皆是世俗諦故。非勝義諦。
勝義諦者。此中止遣。若有法轉時。即諸相隨
轉。是即所緣。此說是為所緣緣法。是故頌
言。
 於此無緣法  云何有緣緣
釋曰。若無緣之法生時。云何復有所緣法生。
彼體無成故。又若等無間滅法。彼即容受
所作為等無間緣。此中決定如是分別。是故
頌言。
 若法未生時  即不應有滅
 滅法何能緣  故無次第緣
釋曰。若法未生如石女兒死若法已生諸法
皆滅。是故無彼次第緣法而得和合。以生滅
性不和合故。即滅即生。而彼滅緣當云何有。
是故緣滅無說性可轉如是則應生時為緣。
若生時為緣者。生時已生又何用緣。生者起
義。此不有故彼何有緣。若有所成。即是增上
緣法。此若決定起伺察時。即無所有。故此諸
法皆無自性。若起言說及伺察時。實無自性
可得成就。是故頌言。
 諸法無自性  非有亦非無
 此有彼法起  如是無所有
釋曰。彼如是性非有性故。乃有是緣。論中所
說緣者說有彼果故。如佛所說諸緣法者。謂
有士夫所作果增上果勝報果平等果。非無
體性故。如兔角等。或說有果。若如實所說。非
勝義諦。何所以邪。果若有若無。緣中皆止
遣。若如實觀察不即緣有果。不離緣有果。是
故頌言。
 若謂緣無果  果從緣中出
 是果何不從  非緣中而出
釋曰。非緣中出者。如砂出油。若或止遣緣生。
定知有過。復次頌言。
 若果從緣生
釋曰。有異意樂。若言有果從緣可生。亦何不
從非緣所成。以相似無性故。若正緣有成。非
緣亦應成。若止其不生。又定知有過。復次頌
言。
 是緣無自性
釋曰。意謂若無自性。彼云何能所作差別。此
中謂顯果非自成故。復次頌言。
 從無自性生  何得從緣生
釋曰。此中意者。如尊者提婆所說頌言。
 如衣因所成  能成因別異
 成法若自無  別異因何有
今此品中皆為止遣如是義故。或有人言。
 果不從緣生  不從非緣生
 以果無有故  緣非緣亦無
釋曰。彼生不能無性故。此中有言果由緣成。
緣法者是果之種類。果無自成無自種類。彼
果決定從他性生而有所得。然為止其定生
性故。無有緣成。亦無非緣成。無緣種類。無非
緣種類。無非緣種類果可有果生無性。謂因
等及緣有果圓成。彼緣所成此果無性。果無
性故。緣與非緣復云何有。此中意者。若說
生若說緣若說果。應知唯是世俗分別。如是
皆非勝義諦境。今此品中皆為證成如。是義
故。
  觀去來品第二之一
前品已止生義。今當次第。勝義諦中諸有物
體。如是總聚差別之義。而悉止遣。餘有所觀
次應發起。如前品餘所分別說。諸有物體皆
悉無性。謂先止遣彼生義已。餘諸句義亦然
止遣。諸有所作雖復如是多種止已。然善巧
智中有所生義還復發起。此無過失。有人言
去。此中去者。去法勝義諦有彼果。此法有
實性故。能作所作作法非不和合。今為止遣
彼有能作所作及作法故。有此品起。此中應
問。為已去名去。為未去名去。故頌答言。
 已去無有去
釋曰。已去名謝滅。若有去法可去。即彼去法
為不極成。即不和合。自語相違。復次頌言。
 未去亦無去
釋曰。未去未生。若有去法可去。即如前所說。
自語相違。不和合對治。復有人言。此言去者。
總攝作用。諸差別等如所意樂。去時有去。為
對彼異意故。頌遣言。
 離已去未去  去時亦無去
釋曰。而彼去時。或有所去。即不離已去未去
二種法中。何以故。於一法中互相違性彼不
生故。此中若說諸法無性。是義成就。若以是
法於非法中有所成者。即去時去又何不成。
是故亦無去時可去。復有人言。現見世間舉
足下足有行動相。此往彼方不離所觀。有可
去相。彼復謂言。世所作事。先由作者後有所
作。作事方成。去相亦爾。復次頌言。
 動處則有去  此中有去時
釋曰。若復別異。此云何有。復次頌言。
 非已去未去
釋曰。彼異意者。謂以去時有行動相。乃說去
時以成去義。復次頌言。
 是故去時去
釋曰。異意謂離已去未去去時有去。復次頌
言。
 云何於去時  而當有去法
 以離於去法  去時不可得
釋曰。於一去法中若有去時可和合者。即應
二種去法有性。而此去法不可得故。如是決
定法止遣相離者。此有過失。若此去法有去
可和合者。即非去時。如是決定。若言去時去
法彼和合者。云何去時而有去邪。何所以邪。
復次頌言。
 若去時有去  則有二種去
 一謂有去時  二謂去時去
釋曰。若言去時得有去者。此義不然。離已去
未去無去時和合可去。是故若見有是法。還
成過失。如所說過失者。謂去時有去。若此二
種決定有去理可成者。即彼去法應於去時
去可得邪。若爾即有二法可得。一謂去法去。
二謂去時去。若爾此說還成去法可去。若有
二去法者。此無道理。何以故。若去法去時有
所成者。彼何決定。或有所得。此復云何。若或
無所有。彼決定說。云何有此去時可去。諸法
亦然。皆如是止若法決定。應有如是去時可
去。非已去未去無如是見。是故此中無二去
法。若有即成別異過失。復次頌言。
 若有二去法  即有二去者
釋曰。此何所以。如頌言。
 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釋曰。若如此說已。餘皆亦然。無二去者可見。
亦非所樂。此復云何。此中如是無去者去時
去法可去。若有去時可去者。非彼亦無去法
可得。是故於其一去。者中無二去法。若有即
成過失。或有人言。於一去法中去者相離。即
無所得。若有所作即有去者。此中若有所依。
即去時去法或有可說。是故無二去法和合。
如是若於如前所說過失遣除。即無有少法
可作。若有別異還成過失。復次頌言。
 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釋曰。去法若離。即俱時所起彼去作用即當
破散。是中何有去者可得。若無去者。彼去者
性所作無性。此中去者若不相離。而彼去法
亦云何有。今此去者去法如實伺察。云何可
說有去相邪。此去者中云何實有去者去法
而可施作。又或去者若有別異。此復云何。復
次頌言。
 去者即不去
釋曰。何所以邪。謂法自相止遣。復次頌言。
 不去者不去
釋曰。謂如前所有。相違法故。復次頌言。
 離去不去者  無第三去者
釋曰。以彼如是第三無性。是故此中無有去
義。前言去者不去。如其所說。止法自相。為證
成此義。復次頌言。
 若言去者去  云何有此義
釋曰。無有是義。此復云何。復次頌言。
 若離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
釋曰。以離去法。去者不和合。若有如是去法
與彼去者。此中和合亦無別異去法可有。若
或決定去有所作。即彼去法有去和合。復次
頌言。
 去法若欲去  非無去者去
釋曰。若言如是異法有著。即離去法。去者
可見。去法不離去者體故。彼皆無性。若復止
遣法自相者。還成過失。若定有彼去法可成。
如是即有二去法可立。乃成。去者。有去何等
為二。一者有動。二即去者有異法可去。如是
去法即成差別此中無有去法可取道理。若
爾即有別異去者別異去法。若無去者去法
可立。此無過失。有人謂去有發起可說有去。
此中若或去者已去有發起邪。或別異邪。如
是分位有所著故。所以頌言。
 已去中無發
釋曰。已去者。去彼去作用而已謝故。此中何
有去法發起。復次頌言。
 未去中無發
釋曰。未去者。彼去作用未有生故。若離已去。
未去性亦無發起。復次頌言。
 離已去未去  去時中無發
釋曰。是故今時云何有。去而得發起。所以去
法發起無性去者無性其義亦然。由是當知
勝義諦中去者去法分別悉無。或有人言。此
中應有如是去法。已去未去去時分位因性可
成。彼說不然。若或先有去法發起。即有去時。
後亦復有去者發起。此中無去法故。即無去
作用。去時作用已謝滅故。如前所說。去法發
起即無分位。亦無去時可有。若彼去時有所
發者。又離去法去時不有。云何當有已去未
去。彼皆無性。如是無去故。云何如前去法有
所發起。以彼去法發起無故。去中皆止諸有
體性。去無性故。即不和合。此中決定說者。若
無去故何有去法。以無去無去法故。亦無彼
去作用發起。去云何有。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云何有分別
釋曰。若不見有如是去法所發起故。餘一切
處其義亦然。已去未去去時分位。因性所成。
一切皆無去法可得。以彼如是發無性故。若
有如是去法。於勝義諦中如理思擇。分位對
治悉無所有。云何當有已去未去去時分位。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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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版大藏經之資料來源: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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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三十冊 No. 1567《大乘中觀釋論》CBETA 電子佛典 V1.10 普及版

# Taisho Tripitaka Vol. 30,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 CBETA Chinese Electronic Tripitaka V1.10, Normalized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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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二

本經佛學辭彙一覽(共 70 條)

一法

三無性

三藏

大乘

大師

不生

中有

中觀

分位

分別

心所

世俗諦

世間

平等

生因

生滅

因緣

如是因

如是性

如是果

如是緣

如理

如實

有作

有所得

有法

次第緣

自性

自相

即離

沙門

取著

所作

所緣

所緣緣

果分

俗諦

剎那

後有

相即

差別

能所

眼識

勝義

勝義諦

尊者

無生

無自性

無所有

無所得

無間

無緣

等無間緣

善巧

菩薩

圓成

意樂

滅法

道理

實有

實性

對治

增上

緣生

緣成

緣緣

諸有

諸法

諸相

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