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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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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慈恩寺沙門大乘光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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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略以五門料簡心所有法。其五門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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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論不同,第二、假實分別,第三、四界分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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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性分別,第五、廢立六位。 第一、諸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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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若依此論,心所有法有五十一,謂遍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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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境五,善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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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依《瑜伽》,有五十三法,五十一同此論,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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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煩惱中更加邪欲、邪勝解二教。若依《顯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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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及《五蘊論》,心所有法有五十一,並同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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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有差別。若依《雜集論》,心所有法五十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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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諸數并同此論,唯煩惱六中,開不正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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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謂薩迦耶見、邊執、見取、戒禁取、邪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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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諸論顯數不同。 問曰:「何故《瑜伽》隨煩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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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邪欲、邪勝解?諸論並無,此有何意?」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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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瑜伽論》所以更加邪欲、邪勝解者,為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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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念、定、慧三入隨煩惱,當知欲與勝解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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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隨煩惱中。又此二數,為障義重,得入隨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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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中。」 問:「既如是者,諸論何故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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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諸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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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者,為念、定、慧三,五根攝故,親為近障,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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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故,所以入隨煩惱中。」 問曰:「欲與勝解,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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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攝,何故《瑜伽》建立此二入隨煩惱?若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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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遍行五數亦不入隨煩惱中?」 解云:「此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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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雖望念、定、慧三,非五根攝,為障是稍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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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遍行,還是其重。故《瑜伽論》以此二數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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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重,得入隨煩惱中。」 問曰:「何故《雜集論》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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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開不正見為五見?諸論並合為一,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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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意?」 解云:「諸論所以合為一者,以此五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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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慧性,對法論所以開為五者,約行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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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之為五。此亦開合為異,亦無妨難。」 第二、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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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分別者,心所有法,若依《瑜伽論》,二十七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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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實有,餘是假立。二十七是實者,謂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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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別境五,善中八——除不放逸、捨、不害。當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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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逸、捨是無貪、無嗔、無癡、精進四法上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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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即是無嗔上假故。 論云:「問:『是諸善法,幾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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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有?幾實物有?』答:『三是世俗有,謂不放逸、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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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捨是無貪、無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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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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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嗔分,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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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實物。煩惱六中,五是實有,謂貪、嗔、癡、慢、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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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假有,謂不正見。」 論云:「根本煩惱六:一、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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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嗔,三、無明,四、慢,五、見,六、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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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是諸煩惱,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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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俗有?幾實物有?』答:『見是世俗有,是慧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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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是實物有,別有心法故。』」隨煩惱為假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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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若依《瑜伽.決擇分》中,不定四法亦入隨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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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中,合二十四總名隨煩惱分,亦無邪欲、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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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解二法,但〈本地分〉中有二十六,更加邪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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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勝解故。〈決擇分〉中云:「復次,隨煩惱自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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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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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無慚、無愧、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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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掉舉、不信、懈怠、忘念、放逸、散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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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知、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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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尋伺。如〈本地分〉已廣宣說,如是等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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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煩惱自性。復次,此煩惱,幾世俗有?幾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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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四種是實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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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是假有。謂忿、恨、惱、嫉、害五,是嗔分故,皆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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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有,慳、憍、掉舉三,是貪分故,示世俗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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誑、諂、惛沈、睡眠、惡作、忘念、散亂、惡慧九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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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分故,皆是世俗有。放逸是貪、嗔、癡分,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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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世俗有。尋、伺二種,是身、語、意加行分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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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分故,俱是假有。」若依《瑜伽》,二十七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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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十四是假有。若依《對法論》文,二十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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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有,餘并假有。言二十二實物有者,謂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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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五、別境五、善十一中,七是實有,四是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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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對法論》云:「無癡者,謂報教證智,決擇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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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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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決擇者,謂慧勇勤俱。故知無癡,用慧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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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無別體。」不放逸、捨並云:「依止正勤,無貪、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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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是故依此四法假立。」言不害者,是無嗔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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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一分,心悲愍為體。當知不害、不離無嗔,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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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假。根本煩惱為有十中,五是實有,謂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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嗔、癡、慢、疑。五是假有,謂五見,離慧之外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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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故。隨煩惱及不定合二十四,皆是假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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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當知忿等是假建立,離嗔等外無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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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謂忿、恨、惱、嫉、害此五是嗔一分,
|
與《瑜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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慳、憍是貪一分,掉舉是貪一分,此三是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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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瑜伽》同。放逸中依止懈怠及貪嗔癡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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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立,亦《瑜伽》同。無慚、無愧、二數是貪、嗔、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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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立,不信、懈怠二數是癡分,並是假立,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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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不同。謂《瑜伽》說此四是實物有,今《對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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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慚、無愧二數是貪、嗔、癡分,不信、懈怠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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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愚癡分,故不同《瑜伽》。諂、誑二數是貪、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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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亂一數是貪、嗔、癡分。忘念、不正知是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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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中念慧為性,覆、睡眠、惡作是愚癡分。尋、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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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數或是思性,或是慧性,謂推度、不推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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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故。《大乘瑜伽論》中云:「隨煩惱中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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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覆、誑、諂、惛沈、睡眠、惡作、忘念、散亂、惡慧,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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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癡分。」今《對法》中唯覆、惛沈、睡眠、惡作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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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癡分,餘五不同。謂散亂一數是貪、嗔、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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諂、誑二數是貪、癡一分,失念、不正知是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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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念慧一分。當知並是作論者意異,各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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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西國諸德並云:「隨煩惱中七是實有,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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慚、無愧、惛沈、掉舉、不信、懈怠、心亂,此七數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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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有體。」 問曰:「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四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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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者,論有誠文。惛沈、掉舉、散亂三數而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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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何以得知?」 解云:「為掉舉數,論判是其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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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若此數離貪外無別體者,貪不與嗔、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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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若爾,別有掉不得與一切煩惱相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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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言掉與一切煩惱相應,故知掉別有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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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言是貪一分、有別體,當知惛沈,散亂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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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是癡分,故知亦有別體。而准《對法》文,但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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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中放逸是貪嗔癡一分者,則是實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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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煩惱二十中,唯此無慚、無愧、惛沈、掉舉、不
|
信、懈怠、心亂七數,謂是貪嗔癡分;其餘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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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或言一分,或言依止,故知並是假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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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四數中,睡眠、惡作亦言是愚癡分,亦有別
|
體。謂睡眠用想欲為性,離想外無別體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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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揚論》言:『夢者欲想所作,此亦多虛。』故知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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眠是欲想性,謂是癡分,雖離癡外有別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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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欲想性故,當知亦是假立;惡作無文。但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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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諸師相傳云:『或是慧,雖言癡分,離癡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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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體。』然是思是慧性,離思慧外,無別體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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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亦是假立。尋、伺兩數,離思離慧無別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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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假立。西國諸師相傳云:『無癡善根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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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體。』何以得知?一、《瑜伽》中唯言:『善十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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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假有,謂捨、不放逸、不害,餘是實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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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無癡亦有別體。又云:『大悲用無癡善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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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與二十二根慧根不言相攝。』故知無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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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體性。」 問曰:「若爾,何故《對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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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無癡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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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教證智,決擇為體。』《釋論》云:『報教證智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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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知。決擇者謂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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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勤俱。』此文何以言是慧性耶?」 解云:「無癡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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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但對治癡,如無貪、無嗔、但對治貪嗔,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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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相。《對法論》中,就行相以釋無癡,非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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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善根則是慧性。若從此義,心所有法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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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三十是實有,餘皆是假有,言三十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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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謂遍行五,別境五,善八,加無癡,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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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五,除不正見,隨煩惱七,合此三十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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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餘是假有。」 第三、四界分別者,四界謂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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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界、無色界、無漏界。五十一心所有法中,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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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四界,謂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十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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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三界謂欲界、色界、無色界。十四謂貪、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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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無明、不正見、不信、懈怠、放逸、惛沈
|
、掉舉、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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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知散亂、憍,四通二界,二界謂欲界、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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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四數謂諂、誑、尋、伺。十數唯欲界,十數謂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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忿、恨、惱、覆、嫉、慳、害、無慚、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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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三性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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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三性謂善、不善、無記。於五十一心所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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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十四通三性。十四者,謂遍行五,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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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定四。十六通二性,二性謂不善性、無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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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言十六者,謂煩惱中貪、慢、疑、無明、不正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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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煩惱中十一,謂諂、誑、憍、惛沈、掉舉、不信、懈
|
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二十一唯一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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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十一、唯是善性,若嗔、忿、恨、覆、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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嫉、慳、害、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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慚、無愧,此十唯不善。 第五、廢立六位者,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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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論》,略以四義廢立心所有法。言四義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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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地,三、時,四、一切。處謂三性,地謂九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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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剎那相續,一切謂俱起。今約此四義明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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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就中有二,先明六位具義多少,後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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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廢立所由。 先明六位具義多少者,遍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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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具其四:一、遍三性,二、遍九地,三、是相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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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俱起。別境五法具二闕二:言具二者,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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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二、遍九地;言闕二者:一、非相續,二、非俱
|
起。善十一法有一闕三:言有一者,謂遍九
|
地;言闕三者,一、非通三性,二、非相續,三、非
|
俱起。煩惱六者有一無四:言有一者,謂本
|
煩惱性;言無四者,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
|
三、非相續,四、非俱起。初之一門亦為簡隨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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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故,所以更加餘之四門。並依《瑜伽論》,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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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二十,有一無四:言有一者,謂隨煩惱性;
|
言無四者,謂一、非通三性,二、非遍九地,三、
|
非相續,四、非俱起。初之一門為簡本煩惱性,
|
是以更加餘之四門。並依《瑜伽論》,不定四法
|
有一闕三:言有一者,謂通三性;言闕三者,謂
|
一、非遍九地,二、非相續,三、非俱起。 言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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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六位所由者,初、得後五位,對其遍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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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廢立。遍行五法,具四義故,名遍行;餘皆不
|
具,非遍行攝。別境五法俱具二義,謂通三性
|
及遍九地,然非相續亦非俱起,闕此二義
|
不名遍行。善十一法俱具一義,謂遍九地,
|
然非遍三性,亦非相續,復非俱起,闕此三義,
|
不名遍行。煩惱六法,四皆不具,謂非通三性,
|
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四義並闕,
|
不名遍行。隨煩惱法,如煩惱說。不定四法,俱
|
具一義,謂通三性,然非遍九地,亦非相續,
|
復非俱起,三義闕故,不名遍行。 第二、將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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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對別境位,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二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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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別境中,餘則不爾,非別境攝。遍行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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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通三性及遍九地,但為相續及為俱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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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不同,非別境攝。善十一法雖遍九地,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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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通三性,一義有異,
|
非別境攝。煩惱六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但
|
為非通三性,非遍九地,二義有異,非別境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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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煩惱法,對其別境廢立如煩惱說。不定四
|
法,雖通三性,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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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一義不同,非別境攝。 第三、將餘五位對
|
善十一,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一闕三,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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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餘則不爾,非善法攝。遍行五法,雖遍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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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但為通三性,亦相續,復俱起,闕三義故,
|
不入善中。別境五法,雖遍九地,亦非相續,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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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俱起,但為通於三性,一義不同,非善中
|
攝。煩惱六法,雖非通三性,亦非相續,復非俱
|
起,但為不遍九地,一義不同,不入善中。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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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法,如煩惱說。不定四法,雖非相續,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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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起,但為通於三性,非遍九地,二義有異,
|
非入善中。 第四、將餘五位對煩惱六,約義有
|
無,以明廢立,有一無四,入煩惱中,餘法不
|
爾,非煩惱攝,遍行五法,但為通於三性,遍九
|
地,亦是相續,復是俱起,亦非本惑,五義並
|
闕,非煩惱攝。別境五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
|
但為通三性,亦遍九地,復非本惑,三義不同,
|
非煩惱攝。善十一法雖非通三性,亦非相續
|
復非俱起,但為遍九地,非本煩惱,二義不同,
|
非煩惱攝,隨煩惱二十法雖非通三性非遍
|
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本煩惱,一
|
義不同,非煩惱攝。四不定法雖非遍九地,亦
|
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通三性,非本煩惱,
|
二義不同,非煩惱攝。 第五、將餘五位對隨煩
|
惱,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一闕四,入隨煩
|
惱,餘法不爾,非隨煩惱。遍行五法,但為通三
|
性,遍九地,亦相續,復俱起,復非隨惑,五義
|
不同,非隨煩惱攝。別境五法,雖非相續,亦非
|
俱起,但為通於三性,亦遍九地,非隨煩
|
惱,三義不同,非隨煩惱。善十一法,雖非通三
|
性,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遍九地,非隨
|
煩惱,二義不同,非隨煩惱。煩惱六法,雖非通
|
三性,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
|
隨煩惱,一義不同,非隨煩惱。不定四法,雖非
|
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通三性,非
|
隨煩惱,二義不同,非隨煩惱。 第六、將餘五位
|
對四不定,約義有無,以明廢立,具一闕三,名
|
四不定,餘法不爾,非不定攝。遍行五法,雖通
|
三性,但為遍九地,亦相續,復俱起,三義不
|
同,非入不定。別境五法,雖通三性,亦非相續,
|
復非俱起,但為遍九地,一義不同,非入不
|
定。善十一法,雖非相續,亦非俱起,但為非通
|
三性、遍九地,二義不同,非不定攝。煩惱六法,
|
雖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通
|
三性,一義不同,非不定攝。隨煩惱二十法,雖
|
非遍九地,亦非相續,復非俱起,但為非通三
|
性,一義不同,非不定攝。上來略以五門料簡
|
心所有法訖。
|
論云:「第三色法者,略有十一種:一、眼,
|
二、耳,三、鼻,
|
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
|
九、味,十、觸,十一、法處
|
所攝色」者。 此則第三、明色法,就中有二:初、
|
牒章,第二、舉數列名。言第三色法者,此則第
|
一牒章。言色者,質礙之法名之為色。 問曰:「若
|
質礙故名色者,眼等諸色可名質礙,無作之
|
色云何質礙?」 解云:「無作之色雖非質礙,然從
|
質礙色生故,亦名質礙。」 言略有十一種等者,
|
此則第二舉數列名。了別色塵名之為眼,
|
聽音樂等故名為耳,嗅沈麝等名之曰鼻,別
|
甘辛等名之為舌,知澀滑等名之曰身。為眼
|
所行名之為色,若依《雜集論》有二十五種,所
|
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麤
|
、細、高、下,若正、不正,
|
光、影、明、闇,雲、煙、塵、霧,迥色、
|
表色、空一顯色。為
|
耳所聞名之為聲,若依《雜集論》有十一種,謂:
|
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違、若因受大種、
|
若因不受大種、若因俱大種、若世所共成、
|
若成所引、若遍計所執、若聖言所攝、若非聖
|
言所攝。為鼻所嗅名之為香,若依《雜集論》有
|
六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
|
變異香。為舌所嘗名之為味,若依《雜集論》有
|
十二種,謂:苦、酢、甘、辛、鹹、淡、若
|
可意、若不可意、
|
若俱相違、若俱生、若和合、若變異。身之所取
|
故名為觸,若依《雜集論》有二十二種,謂:滑、澀、
|
輕、重、軟、暖、急、冷、飢、渴、飽、力
|
、劣、悶、癢、粘、病、老、死、
|
疲、息、勇。十一法處所攝色者,謂意識所行,無
|
見無對,色蘊所攝,略有五種,謂:極略色、極迥
|
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極略
|
色者,謂極微色。極迥色者,謂即此離餘礙觸
|
色。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遍計所起色者
|
謂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
|
境色。上來大文第三明色法訖。
|
論云:「第四、心不相應行法者,略有二十四種:一、
|
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
|
、無想定,六、滅
|
盡定,七、無想事,八、名身,九、句身,十
|
、文身,十一、生,
|
十二、老,十三、住,十四、無常,十五、流
|
轉,十六、定異,
|
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
|
、方,二十一、
|
時,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
者。 此則第四明心不相應行法。就中有二:
|
第一、牒章,第二、舉數列名。言第四心不相應
|
行法者,此則第一牒章,遍行五等與心相應,
|
此得等諸法不與心相應,此名心不相應。言
|
行者,則是行蘊,此明得等諸法是行蘊攝,
|
餘心色無為,非行蘊攝。言不相應,簡別心所
|
有法。言其行者,則簡心色無為,故名心不
|
相應行。 略有二十四種等者,此則第二舉數
|
列名。言一得者,於三性法假立獲得,名之
|
為得。先業所感,隨壽短長,住時決定,稱曰命
|
根。六趣差別,各各不同,自類而居,名眾同分。
|
謂於聖法未得未證,異於聖故號曰異生。滅
|
諸六識心、心數法,無有緣慮,故名無想定。滅
|
諸六識心、心數法,及第七一分,名為滅盡定。
|
生無想天,五百劫中心無緣慮,名無想事。謂
|
詮諸行天人等,號稱曰名身。聚集諸法,名顯
|
染淨義,故名句身。名之與句,二種所依,名曰
|
文身。本無今有,說之名生。髮白面皺,稱之為
|
老。相續不斷,名之為住。有已還無,名曰無常。
|
剎那相續,稱為流轉。因果各別,故名定異。因
|
果相稱,號曰相應。迅疾流轉,名為勢速。一一
|
不俱,稱為次第。東西南北,號之曰方。過現未
|
來,稱之曰時。一十百千,名之為數。眾緣聚會,
|
名為和合。諸行緣乖,名不和合。上來第四解
|
心不相應行訖。 今略作三門料簡二十四不
|
相應行法,第一明諸論不同,第二釋妨難,第
|
三辨其假相。 第一、明諸論不同者,《瑜
|
伽》、《顯揚》、
|
此論,皆有二十四不相應行,《對法論》有二十
|
三,無不和合,《五蘊論》中唯有十四,無流轉等
|
十。此則諸論顯數不同。 第二、釋妨難者,問曰:
|
「何故《瑜伽》、《顯揚》、此論並同?何
|
故《對法論》有二
|
十三,無不和合?此有何意?」 一解云:
|
「《對法論》云
|
和合等者,論既言和合等,當知則等取不和
|
合。」又一解云:「略故不說。」 問曰:
|
「等略何故不略
|
餘數?但略不和合耶?」 解云:「已說在所說中,
|
所以但偏略不和合性也。言說在所說中者,
|
謂異生性,是見道煩惱假建立,望聖道有不
|
得義故,即是不和合義。不和合中,略舉一隅,
|
餘不和合,類亦可知,所以偏略不和合性。《瑜
|
伽》、《顯揚》、此論並有二十四者,此據異生外別
|
有不和合名,所以餘論中言二十四也。」 問:「諸
|
論或言二十四數、或言二十三數,已如上解,
|
何故《五蘊論》中唯有十四,無流轉等十?」 解云:
|
「所以《五蘊論》不說流轉等十也,彼論云:『如是
|
等類者則解。』彼論云:『當知如是等類之言,亦
|
等流轉等十也。』此中唯略故不別列名也。」 第
|
三、辨其假相者,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並是色、
|
心、心所有法分位假立。 問曰:「二十四不相
|
應行,既並是色、心,心所有法分位假立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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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幾是色上假?幾是心上假?幾是心所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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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假?幾是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 解云:「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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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論》,總攝為八位,依八種位建立故,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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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等心不相應行法,唯依分位差別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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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故,當知皆是假有。』」 一、謂於善、不善等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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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位建立一種者,解云:「此則是得通於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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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二、於心、心所法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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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建立三種者,解云:「當知是則無想定、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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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定、無想異熟三種也。謂無想定、滅盡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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厭心種子上,分分功能增長邊,假立為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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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無想異熟,當知於無想報心種子上,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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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應行義邊,於報心種子上,假立無想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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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此三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三、於性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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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建立一種者,解云:「此是命根,謂依阿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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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識能持眾同分,四大諸根不壞,則於阿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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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識相應心、心所法上假立命根,此則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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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有法上假;若在欲、色二界,通色上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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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色界,唯心、心所有法上假。」 四、於相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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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差別建立一種者,解云:「當知則是眾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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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於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五、於相分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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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建立四種者,解云:「當知則是四相,通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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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六、於言說分位差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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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三種者,解云:「當知則是名、句、文身三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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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也。」 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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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句、文身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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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假立,此無有疑。云何於心、心所有法上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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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解云:「此即意思所緣緣之起解,故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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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有法上假立。」 七、於不得分位差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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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者,解云:「當知則是異生性,謂前無漏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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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得義邊,假立異生性,則於未得見道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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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 八、於因果分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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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建立餘種者,解云:「當知則是餘十,謂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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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方、時、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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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和合,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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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此十並通色、心、心所有假。」 總而言之,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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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心、心所有法上假立,二十一通色、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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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法上假立。言三種通心、心所有法上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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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者,謂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言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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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色、心、心所有法上假立者,謂得、命根,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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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異生性、名身、句身、文身、生、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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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無常、流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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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相應、勢速、次第、方、時、數、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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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合。此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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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料簡心不相應行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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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二、擇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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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擇滅,四、不動,五、想受滅,六、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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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者。 此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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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明無為法,就此文中有二:第一、牒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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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舉數列名。 言第五無為法者,此則第一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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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略有六種等者,此則第二舉數列名。言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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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者,謂無色性、容受一切所作業故,故名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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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謂慧有簡擇之能,故名為擇,由擇得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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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擇滅。因緣不會,諸法不生,非由慧滅,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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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滅。第四靜慮以上,唯有捨受現行,不為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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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所動,故名不動。滅盡定中,心、心法滅,想、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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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勝,就強為名,故則是此名想受滅。法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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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常自寂滅,不遷動義,名為真如。此則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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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無為法。 上來說一切法者,以下乃至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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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答前問訖。自下第二、答後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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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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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我」者。 此則第二、答後問。就此答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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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牒章,第二、舉數列名。言無我者,此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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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牒章。略有二種等者,此則舉數列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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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特伽羅者,此地正翻名數取趣。於六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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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數往還,名數取趣。雖復往來,都無我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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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無我。二、法無我者,謂蘊、界、處等,名之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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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無人故,名無我。此則第二、答後問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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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疏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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